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苏农工[2006]1号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现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省委宣传部
牵头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共同负责工作: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省委农工办(省扶贫办)
共同负责工作: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
省法院
共同负责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审理好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并做好对下指导工作。
配合工作: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牵头工作: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扩大转移就业容量;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配合工作: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省教育厅
牵头工作: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共同负责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配合工作: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省科技厅
共同负责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
省公安厅
牵头工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共同负责工作: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配合工作: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省监察厅
配合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省民政厅
共同负责工作: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
配合工作:继续做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省司法厅
牵头工作: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
共同负责工作: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省财政厅
共同负责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
配合工作: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省劳动保障厅
牵头工作: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继续做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共同负责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配合工作: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省建设厅
牵头工作: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共同负责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配合工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省农林厅
牵头工作: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共同负责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配合工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扩大转移就业容量;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省文化厅
共同负责工作: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省卫生厅
牵头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共同负责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配合工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省人口计生委
牵头工作: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共同负责工作: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配合工作: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省国资委
共同负责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配合工作: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省国税局
配合工作:贯彻落实扩大转移就业容量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省地税局
配合工作:贯彻落实扩大转移就业容量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省统计局
共同负责工作: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
共同负责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配合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省安监局
牵头工作:依法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责任。
共同负责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
配合工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省政府法制办
共同负责工作:在政府立法、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过程中注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配合工作: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省政府研究室
共同负责工作:研究解决农民工相关问题的政策措施。
省苏北办
配合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人行南京分行
牵头工作:组织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
共同负责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配合工作: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贯彻落实扩大转移就业容量的政策措施。
省总工会
牵头工作: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共同负责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配合工作: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继续做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团省委
共同负责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
配合工作: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省妇联
共同负责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配合工作: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