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8月21日报道:近日甘肃省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涉及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合同签订、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居住条件、户籍管理、政治权利等多个方面,共计35条,切实为农民工撑起了权益“保护伞”,其两个颇具特色的“亮点”令人很兴奋。
第一,甘肃的《意见》规定:“每年12月的第一星期日,为甘肃省农民工权益维护日。”报道说,为此,不少农民工喜出望外:“怎么也没想到,我们也会有自己的节日!”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农民工节”,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它将像“3.8”“5.1”“5.4”、“6.1”等节日一样,让特殊的社会群体享受一种特殊的社会“礼遇”,引起社会特别关注,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第二,在农民工申请落户城市的问题上,甘肃的《意见》更具“公平性”。该《意见》规定: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均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市州和县区等中小城市,凡农民工在固定出租屋内租住时间满3年以上者(含3年),可凭相应手续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到当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这就是说,只要是符合申请落户条件的农民工,都可以申请落户,都可以申办城市户口,一视同仁。此前,有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在这个问题上却是这么规定的:“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可以申请落户城市。”其还美其名曰,这样有利于激励农民工努力提升个人素质,从而尽快融入到城市中来。我以为,这样的所谓的对农民工的“关照”,无异于更深层次的歧视和伤害。合法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是在某地落户的必须条件,而不应以是否是“模范”和“先进”为准。任何一座城市乃至国际大都市的居民在道德水平和素质修养上,也是参差不齐、三六九等、形形色色的,凭什么要求落户的农民工都是清一色的“精英”?“精英”门坎的设立,等于推广大农民工兄弟于城市大门外,显然有悖于中央的“人性化管理”、“一体化管理”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