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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业农民工将全部参保


    日前,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发文,要求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从10月15日起,北京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表示,北京市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是建筑业,但目前,在90万建筑业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还不足一半。此次劳动保障局和建委两家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经过一段时间的落实,将可以把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通知》指出,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北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10月15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合同工期的平均用工人次综合计算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落实实名制管理,如实填报农民工人员信息。总承包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社保登记证》后,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不能提交《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的建设单位,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筑业农民工受到伤害的,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核发《建筑业工伤证》。农民工按北京市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农民工和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可由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工伤待遇。5-10级和未达到等级的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随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转入到北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在转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拨付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委将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稿件来源: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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