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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 履行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工会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今年3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全总和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行动,采取措施,明确任务,全面推进,初步叫响了“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一汇报:

    一、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政治经济权益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

    1、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今年元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务必抓出成效。王兆国同志当即批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精神,抓紧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加强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工会在春节前更要深入扎实地做好农民工的工作。全总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书记处会议和主席会议,认真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提出把农民工维权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工会及时主动向党政汇报,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推动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民工维权工作格局。

    2、采取措施,扎实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全国总工会成立了农民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要为农民工做好“十件实事”,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成员单位,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如:确保农民工春节期间平安返乡;提出了今年发展农民工会员650万的预期目标;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把农民工维权纳入国家三方协商机制;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覆盖率;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高危行业开展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特别行动等方面,推动形成了社会化维权的大格局。

    3、紧盯农民工最关注、最现实、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抓落实,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这些问题集中在就业、劳动报酬、安全健康和子女上学等方面。全总与劳动保障部、全国工商联在100多个城市举办招聘活动,为26万农民工提供了工作岗位。积极推动中西部与沿海地区8个省结成劳务协作对口联系单位,对农民工提供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的“一条龙”服务。今年“两节”期间,各级工会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为近280万名农民工追讨欠薪,共追回拖欠工资13亿元。为确保农民工的安全和健康,全总组织9名一线职工到全国各地进行“安全在我心中”巡回演讲,聘请7万名群众安全监督员,在生产一线查找隐患、报告险情、制止违章事件发生。今年开展的“金秋助学”活动,全总首次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助学范围。

    4、加大资金投入,多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两节”期间,各地工会向农民工发放送温暖资金1.54亿元,慰问农民工73万户。为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全总今年拨出210万元专款,建立31所农民工业余学校;拨款150万元,用于为农民工编写培训教材。全总专门拿出1000万元资金,在全国建立220多个流动电影放映队,为农民工放映优秀影片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宣传片。专门拨款150万元,为农民工“送清凉、送健康、送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影响。

    5、注重开拓创新,不断推动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新发展。各地创新组织形式、组建方式,增强了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截至6月底,全国新发展农民工入会473万人,占全年预期目标总数的72.7%。其中河南信阳市“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模式、重庆广厦集团创造出的“组织好、善待好、维护好、管理好”的经验和沈阳市鲁园劳务市场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的做法等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湖南省动员社会力量,公开招聘农民工法律志愿者,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有510名律师免费帮农民工“跑腿”。目前,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达918万人,占农民工会员总数的39.5%。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表彰和宣传了一批优秀农民工代表,今年全总授予18名优秀农民工代表“五•一劳动奖章”。

    二、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农民工工会组织率还不够高。由于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大,工人阶级意识还不够强,再加上工会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的不足,目前全国2亿农民工,入会人数还不到4000万,需要我们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推进。

    2、超时劳动在农民工中比较普遍。据调查,纺织业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部分企业每月加班时间达52小时至69小时,个别企业职工月平均工作达304小时,远远超过了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时标准。

    3、部分省市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省未按要求制订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省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未考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达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由于大量民营、私营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标准,致使农民工的工资收入长期偏低。加之一些企业通过抬高劳动定额等手段,进一步压低了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

    4、绝大多数农民工还未被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从全国来看,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比例很低,大多数农民工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现在还未建立起针对长年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致使他们抵抗风险的能力很低,当遇到疾病、失业、意外灾害等情况时,生活极易陷入困境甚至绝境。

    5、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农民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关爱农民工、尊重农民工、服务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农民工维权工作只有少数部门、少数单位忙碌的形象。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尽快将《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纳入人大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企业工资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工资支付的程序、对象、范围、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一些企业蓄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订,明确对大量、长期和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各地要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标准时要考虑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因素,使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保持合理比例,以便从整体上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尚未制订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应加快制订。

    三是积极探索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特别是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强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炭等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机构在救助困难农民工方面的作用。应充分发挥慈善总会、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救助机构的作用,将在生产生活上遇到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其救助范围。对于工会等组织举办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社会救助机构,政府应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把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取缔劳动力市场中的“黑中介”、遏制超时劳动、解决工资拖欠等对农民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影响较大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发现相关案件并及时依法处理。

    六是加大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投入。应动员各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报道,对那些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及时曝光。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在年初进行经费预算时,对农民工工作经费应进行单列;各级政府应拨出专款用于特困农民工帮扶、救济,劳动技能培训和救助子女上学等。

    七是整合好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突出问题、典型个案,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形成合力,一抓到底,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稿件来源: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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