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民工逐年增加,其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显突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许多大中城市已经基本形成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格局,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的要求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一、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取得的进展
1.国家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国家规定,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教育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利问题,专门成立了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教育督导团对一些省、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各地普遍加强了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格局基本形成。北京市财政2004到2005年共拨出专款1.37亿元支持农民工子女教育,全市在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达到22.8万人,占就学的农民工子女的63%。上海市建立了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的比例逐年提高。江苏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全省75%的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无锡市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各校下达招收农民工子女的任务,并实行农民工子女与本地学生统一报名,统一编班,享受同等待遇,目前该市91%的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苏州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经费达1亿多元。浙江各地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普遍实行“同城待遇”,通过设立“希望工程”基金、“爱心”基金、发放“教育券”等方式,保证农民工子女有学上、上得起学,目前全省67%的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广东省接受义务教育的80多万外来适龄儿童中,入读公办学校的约占65%。
3.各地采取措施,帮助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浙江省采取公办学校与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结对帮扶、选派校长和教师指导教学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提供办学补助经费等方式,扶持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上海市调剂部分公办中小学校舍供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使用,杜绝了在民房、危房办学的现象。
4.提高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质量。天津市许多学校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的形式,定期对农民工子女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辅导,提高家长的家教能力,农民工子女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有的学校区、校级“三好学生”中农民工子女已占37%。武汉市一些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开展“多一份关爱、多一丝关注、多一声叮咛、多一次机会”的“四多”活动,并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促进农民工子女成长进步。浙江省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对农民工子女在评优评先、入团入队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该省推荐的一位四川籍农民工子女还被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评为全国“十佳”少先队员。
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农民工子女数量庞大,流动性强,涉及面广,其义务教育工作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1.国家和各地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还需要一个过程。有的城市对农民工子女就学设有一定“门槛”,导致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子女入学相对困难;有的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免除了学杂费,但仍收取“借读费”,没有完全做到“一视同仁”;随着农民工子女增多,部分地区还出现省内与省外农民工子女享受不同政策待遇的情况。
2.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流动趋势很难预测,给教育规划的制订和学校设置与建设带来一些困难。在农民工居住聚集程度高的地区,教育资源供给与需求间的矛盾短期内还难以完全缓解。有的地方反映出现专门携带亲友子女来城市就读的“读书专业户”现象,给城市教育资源带来一定压力。
3.相当一部分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较差,有的学校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一些地方采取切实措施,治理不合格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最近,北京市海淀区就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取消了一批不合格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安排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为农民工子女提供了良好的教育环境。
4.由于农村与城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存在一定差距,来自不同地区同一年级学生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不尽相同,加之地方语言、学习和生活习惯方面的差异,以及心理适应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子女在融入城市学校教育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
三、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思路
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主要工作思路有以下方面:
1.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流入地政府要为在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适龄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并要求省(区、市)制订具体办法。我们将督促各地尽快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指导各地做好农民工子女流动情况预测,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方面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我们还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统计部门建立农民子女登记、农民工子女流动情况统计和在校就学情况统计等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推动各地进一步发挥城市公办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解决农民工子女学习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抓住义务教育阶段城市户籍学生数量减少的契机,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各地根据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和学习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进一步做好城市学生和家长的教育工作,促进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3.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以接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支持和规范,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推动各地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对这类学校予以支持,促进其尽快达到基本办学要求。同时,推动各地加强这类学校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安全、卫生方面的管理力度,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指导和帮助学校提高教育质量。
4.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相关问题的宏观政策研究。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前突出存在的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困难、农民工聚居区教育资源不足、城市逐步免杂费后农民工子女待遇以及相应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