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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来沪农民工公共管理与服务


    上海是我国农民工跨省市流动的主要输入地之一。近年来,来沪农民工增长较快,规模较大。据2005年底1%人口抽样调查,来沪就业人数已达400万左右,其中农民工约占85%。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重视做好“发展上海,服务全国”两篇大文章,明确提出对来沪农民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按照“服务在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鉴于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通过务工增加收入,本市对来沪农民工的公共管理服务也主要是围绕确保他们的劳动保障基本权利展开的。在此前提下,兼顾对他们最基本生活和发展条件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依法保障来沪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

    本市对来沪农民工依法保障的基本劳动权益有:取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权益,享受基本劳动标准的权益,得到政府维权机制的保护。

    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本市探索设立了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来沪农民工均能享受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合同签订、政策咨询、综合保险缴费、就业信息查询等一系列免费服务。农民工与本地市民一样,都可以取得作为就业凭证的《劳动手册》,就业以后都依照规定规范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在基本劳动标准的执行上,本市较早实行了与本地市民一视同仁的政策。无论是最低工资水平、劳动工作时间,还是基本劳动条件,来沪农民工都与本地市民一样,实行统一标准。

    在维权机制上,上海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全方位地对来沪农民工倾向服务。对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行“365天无休”式的服务,通过电话热线接受举报,并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实施维权监察。近3年来,为约75万农民工追缴欠薪欠保金额近6亿元。为了节省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各区县还专门设立了一批为农民工免费服务的劳动纠纷调解机构,通过调解处理纠纷3万件,涉及农民工5万多人,帮助讨回欠薪欠保金额超过1亿元。

    二、建立适合来沪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来沪农民工流动性大、年龄轻、大多从事体力劳动的特点,按照既有保障又不阻碍流动的要求,本市专门设计了相关综合保险制度。

    这项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行,重点解决来沪农民工最急需的工伤、医疗保险问题,同时为他们提供未来的养老补贴。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和大病住院待遇与本地市民基本相同。此外还发放日常医药费补贴,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养老补贴以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按年度发给凭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在任何居住地就近全额支取。

    这项保险制度,由政府强制实施,委托保险公司承担具体支付业务。缴费主体为农民工的用工单位,个人不缴费。目前参保的来沪农民工已超过了200万人,其中已有1.9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1.3万人享受了大病住院医疗待遇,163万人领取了1年以上的养老补贴凭证。

    三、切实为来沪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大量农民工到本市就业,客观地带来这一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政府,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不仅可以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也能够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相结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取得了相应的效果。

    一是积极稳妥做好来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凡公办学校招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一律不收借读费。今年起,本市实行公办小学、初中学生免交学杂费政策,同样惠及20余万在读的来沪农民工适龄子女。

    二是加强对来沪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目前,本市已将来沪农民工子女纳入了儿童免疫保健服务范围。来沪农民工本人也纳入了与本地市民同等的职业病防治范围。

    三是对来沪农民工实行属地化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目前,对来沪农民工已实行基本项目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全覆盖,并为他们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预防疾病等生殖保健服务。为了减轻来沪农民工生育的负担,提高生育的安全性,还在全市范围建立了10家流动人口孕产妇特约分娩点,并规定了正常分娩费用的最高限额。

    与此同时,本市的居住证制度也已把实施范围扩大到来沪农民工。只要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合法住所和稳定的就业,不论其户籍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都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并享受相关的待遇。居住证集居住、就业、社保、计划生育等信息和统计功能于一体,有利于提高管理服务的效率。在居住房屋管理方面,本市正在逐步按照属地化原则,构建居住证制度与房屋租赁制度相衔接的管理服务机制,进一步准确掌握来沪农民工居住信息;同时对租赁住房和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均规定了基本居住条件和安全标准,实施规范化管理。

    在政府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本市社会各方也对来沪农民工提供了多方面的服务。妇联专门组织“外来媳妇”的职业培训,总工会吸收来沪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团组织将来沪农民工纳入“青工技术大赛”等等。各个社区为来沪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管理服务,努力促使他们融入居住地所在社区。

    近年来我们在来沪农民工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上做了一些探索,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兄弟省市的经验相比,还有相当距离。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农民工联席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这次座谈会的各项要求,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工作:

    1、切实将农民工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不仅要认真解决本市户籍人口的民生问题,而且要进一步关注来沪农民工的管理与服务,市、区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把管理视野和服务对象,扩大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实有人口,努力实现户籍人口和来沪人员工作的有机结合。

    2、加强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统筹协调。要结合本市实际,将国发5号文件的工作要求和政策原则转化为具有大城市特点且可操作的工作措施,在执行基本劳动标准、强化职业培训、完善综合保险、加强计划生育和疾病控制、改善子女义务教育、规范居住登记和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着力构建和完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长效机制。

    3、强化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素质,不仅是城市产业发展的要求,也是农民工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技能还乡”,还将为农民工输出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本市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职业领域,实行招聘与相关职业培训挂钩的措施,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来沪农民工逐步开展较为全面的职业培训。

    4、扩大实施居住证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经过居住证制度的试点,本市将在全市逐步推开。要进一步依托居住证制度,增强部门工作的协同,逐步形成属地化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搭建贯通各职能部门、各区县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农民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不断提高对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我们将通过这些努力,把本市的农民工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为上海和全国各省市的共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稿件来源: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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