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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制定政策 规范管理 积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黑龙江省自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大多数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于1997年到期。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精神,我省全面部署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把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基本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我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关政策。

    按照中央规定,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进展比较顺利。1998年春耕前,全省94.3%的村完成了土地延包工作,其余村的土地延包工作也于1999年春耕前结束。全省留有机动地495.21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7%。在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确立后,各地向承包户发放了全省统一监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省里先后下发了建立耕地台账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合同管理和机动地管理等政策性文件。各地也都把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列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

    2004年以来,随着政策调整和粮价上升,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对土地的关注急速升温。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省政府出台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政策,主要解决涉及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户口在、人不在的外出农民工返乡要地问题。这部分农民工户口未迁出,由于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举家搬迁。土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自愿放弃,但大多没有书面协议。因没有回村参加二轮土地承包,土地被调整给其它农户。

    二是占用基本农田造林、种草和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民工失地问题。

    三是涉及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原因是土地收益大幅度增加,转出土地的农民工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或废止合同。

    四是征用农民工承包土地补偿问题。主要是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补偿费分配比例不合理和补偿费不到位。

    五是涉及农民工承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纠纷问题。主要是村村之间,或村与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交界处因历史沿革和划界等原因,导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不明晰。

    六是土地承包违法违纪问题。一些地方针对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没有依据政策规定,部分基层干部偏亲向友,仗权发包,侵害了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遇到的新情况。

    (一)农民工强烈希望保护自身的土地承包权益
国家出台了免除农业税、给与种粮补贴和水稻良种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以后,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经济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固定成本降低、直接获取种粮和良种补贴以及粮食价格回升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大幅度增加,引发了农民对已经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反思,特别是一些依法享有承包权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分得承包地或分得少量承包地的农民工,强烈要求享受社会公平待遇。在农民工对政府依赖性很强和司法介入不充分的情况下,纷纷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他们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学习和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不足,导致了一些纠纷积压和蔓延。

    (二)农村社会管理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省农业人口户籍管理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模式,和农村承包地管理脱节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镇、矿区、林区以及国营农场和行政村交界的地方,多年累积流入了大量的外来农民工。这些农民工本不以土地谋生,但由于子女就学等原因,已在一些行政村落户,其中大部分没有履行合法手续,有些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过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批准落户的,一些农民工甚至持有两地户口。这部分农民工上访索要承包地,由于受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抵制,给政府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纠纷问题增加了难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实行免除农业税、给与种粮补贴和水稻良种补贴的“一免两补”政策以前,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各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意性很大,对一些已经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工,在惠农政策出台以后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的,因缺少有效证据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村干部低价发包机动地、把机动地和接包他人流转的土地统一签订在30年不变的家庭承包合同中等问题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进一步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关探索及对策建议。

    土地不仅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在现阶段对农民承担着重要的生活保障作用。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关键性措施,必须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一)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政策规定

    我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在不违反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要求,对农民集中反映的十类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通过广播、电视、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等国家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法规,提高广大农村干部政策水平,强化他们解决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能力。教育和引导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申诉问题,不搞过激行为。同时省农委还与省电台联合举办了《行风热线》节目,现场解答和受理农民工提出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为全省各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示范案例。

    (三)切实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县(市)抽调人员,组成由县(市)五大班子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的工作组,分片包干,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村屯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档案,明确应该重点监控的村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包案、限期办结、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对因领导干部回避、掩盖、推诿而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管理

    制定操作性、创新性和前瞻性较强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全面规范农村土地发包、承包行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统一机动地、资源发包和土地流转合同样式,完善合同签订、鉴证和备案制度。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资源台账,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开发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源,为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依据。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和队伍,建立长效机制。待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理顺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补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法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供法律凭证。


   稿件来源: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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