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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完善政策 创新方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


     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下发后,北京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针对农民工的需求,不断完善政策,创新工作方法,把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工作作为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中的重要环节,开创了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一、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和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工伤和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在劳动保障部的指导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4年我市出台了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有五个方面的政策有所突破:

    (一)优先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我市社会保险一直采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几项保险费用同时缴纳的收缴方式,由于缴纳的费用较高,农民工的参保率很低。为此,我们从解决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费,对不具备条件同时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进行大幅度的下调,缴费费率从9%下调为2%,农民工个人不建立个人账户,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二)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地注册在京经营企业。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外地注册、在京施工和生产经营的单位,规定未在当地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在北京市参加保险。在外地和本市均没有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在京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我市都予以受理,并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伤残级别。

    (三)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保险待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在京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必须按北京市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在京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在京期间发生工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政策予以保障,符合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即使其单位经营不善,最终依法破产、解散,或者外地注册单位在本市办理终止参保手续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会按规定为农民工发放定期待遇,并随定期待遇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农民工在京务工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予以支付,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报销比例。

  (四)农民工工伤定期待遇领取方式可以灵活选择。符合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外,对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标准也进行了明确,根据农民工受伤时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确定了比较适中的待遇水平,受伤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定期待遇最高可达20万元,工亡职工需供养多位亲属的,抚恤金一次性领取金额最多可达15万元。

   (五)便于农民工参保和及时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只需在指定的表格中填写农民工的花名册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后,就可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建筑企业下属项目工程经理部受企业法人委托后同样可作为参保单位。农民工流动,用人单位只需把人员增减的信息及时上报,新增人员发生工伤,即使还未来得及为其办理缴费手续,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不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而是由用人单位按农民工人数的2%比例领取《就医卡》,农民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凭本人身份证和《就医卡》,就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结合实际创新方法是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有效途径

    为认真贯彻国发5号文件精神,更加深入地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工作,我们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为全部农民工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突出从五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抓情况,动态掌握农民工参保信息。利用我市劳动保障宏观决策信息系统,每月都将上月末农民工的参保情况进行汇总,市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可以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做到情况明、数据清,为我们明确工作方向、调整工作部署提供坚实的基础信息。

   (二)抓考核,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参保工作,刘淇书记指示,要从风险最高的行业抓起,并将其作为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措施。王歧山市长也经常听取汇报。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我们把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作为考核区县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强动态考核,实现目标、责任、措施三落实。

   (三)抓监察,务求取得实效。以高风险行业和建筑行业为监察重点,把农民工参保工作做细做实。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名单,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实施“拉网式”检查;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地,劳动保障部门逐个进行筛查,对未参保企业跟踪到底,督促限期参保,对有令不行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强制企业参保。

   (四)抓服务,解决农民工困惑问题。为了能让农民工工伤后认得到门、找得到人,我们给农民工发放了工伤保险“平安卡”,告知可以受理工伤申请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地址、电话以及工作流程。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推出服务新举措,如建立工伤事故快速反应机制,指派专人挂牌接待农民工咨询,与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提供法律援助等等,切实解决了农民工的困惑问题。

   (五)抓宣传,营造农民工参保的氛围。劳动保障部门以实施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三周年宣传周为契机,开展了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农民工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深入厂矿工地,尤其是奥运场馆和国家重点工程,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发放工伤保险政策问答手册,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知识。为了督促企业参保,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3624个单位法的人代表集中起来,讲解工伤保险政策,提出限期参保要求。

    通过以上措施,我市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已有近百万农民工在京参加了工伤和医疗保险。

    三、不断研究和解决新问题,更好地发挥工伤和医疗保险社会功能

    (一) 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要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很多农民工没干几天活儿就离开了单位,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工达不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无法享受待遇,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二是《建筑法》要求的高危岗位的施工人员参加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两项保险解决的问题都是事故伤害赔偿,企业认为负担加重;三是劳务派遣市场不规范,部分劳务派遣企业逃避责任,不承担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费用,造成农民工无法参保的现象;四是监察队伍人力不足,对大量管理松散、法律意识淡薄的非公经济企业监察力度不够;五是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费的做法难以适应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流动速度快、流动形式不统一的特点。

    (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重点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改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方式,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程总预算造价中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为本单位和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向项目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从源头上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参保的资金来源,从制度上实现建筑业农民工参保全覆盖。二是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三是加大协调力度,充实力量,重点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服装加工、餐饮服务行业开展劳动监察。对于建筑行业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负担重等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解决。


   稿件来源: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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