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南通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安监、司法及总工会联合制订了《南通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根据试行办法,今后与南通市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获取工伤救助:市区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市区工作时发生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五级、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拒付各项工伤待遇,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支付工伤待遇。
符合农民工工伤救助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救助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享受农民工工伤救助后,由申请人持有关审批资料和工伤医疗费报销凭证办理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手续。
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中垫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垫付费用待向用人单位追回后归还工伤储备金。符合工伤救助的农民工,接受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先行垫付的工伤待遇后,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的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对确有能力而拒绝支付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