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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农民工工作


    省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全省农民工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出台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农民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

    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其所属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特别要对煤炭和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加大安全培训的力度。从事煤炭等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二、大力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

    省属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禁止使用童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提供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按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使农民工得到应有的劳动保护。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按照《劳动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省属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月清月结,不得拖欠、克扣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年底和春节前,不得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依法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按照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原则,与城镇职工经济上实现同工同酬,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四、加快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5号文的精神,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范围,依法解决农民工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按照省政府抓好农民工工作十件实事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对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炭、建筑等行业要全面推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农民工工作,事关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省属企业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为农民工多做好事,多做实事。                   


   稿件来源: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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