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省卫生厅出台实施意见,对涉及农民工的重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一、全面落实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
各地疾控机构要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全面落实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机构要做好农民工的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要落实相关免费政策,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农民工聚集的工地、厂矿企业的结核病监测检查工作,发现肺结核病例及时报告,及时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对愿在输入地接受治疗,符合国家免费治疗对象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提供国家免费抗结核药品,对愿回输出地治疗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输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将病人诊治信息报告给输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开展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宣传,开展行为监测,推广使用安全套;医疗卫生单位对高危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并提供VCT门诊咨询服务,对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疾控机构还要及时落实农民工的血吸虫病、疟疾等传染病免费抗虫治疗和监测、筛查等预防措施。
二、做好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工作
各地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的免疫规划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实施免费预防接种。实行农民工子女转卡、转证制度,儿童迁移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记录到迁入地继续有效。外来长期暂住农民工在本地区生育的婴儿,其监护人可在1个月内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各地疾控机构要合理制订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并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免疫服务地点,提高疫苗接种率。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结合本地区情况,选择职业病多发行业,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保障农民工得到有效的职业卫生服务;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等多种有效措施,减轻农民工医疗负担。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民工,以户为单位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资金的,享有当地同等标准的政府资助,以及制度内的同等补偿待遇。对于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凭医药费用相关原始材料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补偿标准不变。
五、切实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严格农民工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增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
六、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把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建立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队伍和网络。在农民工相对聚居的场所,定期不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开展输出地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掌握意外伤害急救基本技能,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以重大传染病及基本卫生知识为主要教育内容,开展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农民工健康教育;编发农民工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发送到工地、厂矿企业及农民工手中;开展“关心务工女”专题活动,为务工女性提供卫生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