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7日召开的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要求各地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在抓落实上作表率,在抓落实上创实绩,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能够给农民工带来实惠,今年后四个月要着力抓好“十件实事”。何权副省长在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第二次会议上,对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农民工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十件实事”中第二件就是: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有地区都要在今年内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9月22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出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原四类调整为三类,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750元/月,二类地区:620元/月 ,三类地区:520元/月;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6.3元/小时,二类地区:5.2元/小时,三类地区:4.4元/小时。调整前,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690元/月,二类地区550元/月,三类地区480元/月,四类地区400元/月,调整后,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至少在8.3%以上。
通知还规定,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据调查 ,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是以当地最低工资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标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增加农民工收入的有效手段。下一步,省劳动保障厅将抓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惠及农民工的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