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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积极推进农民工工伤、医疗、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全面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国务院5号文件提出,要“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为落实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召开了专门视频会议,就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和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作了部署,对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分解、工作进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是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制造业和乡镇区域内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主要内容是争取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今年的工作目标:一是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40%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制造业、建筑业和乡镇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全省范围内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40%以上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到年底要达到200万人以上;三是提高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省劳动保障厅还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以推动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采掘业、建筑业,以及制造业、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所侧重。如我省煤矿企业去年已基本参加了工伤保险,今后则要在巩固原有的基础上,及时将新招的农民工、季节工、轮换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作为本地“平安计划”的工作重点。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中,也要因地制宜,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为重点,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组织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为农民工参保。

    作为农民工“平安计划”的配套政策,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本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的农民工,不论是长期用工还是短期用工,不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各用人单位都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该文件还提出了建筑企业为农民工参保可采取灵活的缴费办法,建立了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参保激励机制和拒不参保的费率约束机制,同时还要求各地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发放参保卡,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渠道。

    努力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为了确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取得成效,省劳动保障厅又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三种方式。即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要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个人名义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还明确了相对应的缴费方式,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比例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积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服务。2005年,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23350件,占受案总数46%;涉及农民工39353人,占申诉劳动者的54%。为处理好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依据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受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急需治疗的工伤、患病的农民工,应先行部分裁决,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案、重调解、慎裁决、速结案、讲效果、保稳定。

    通知还规定,针对目前农民工工资偏低的情况,对农民工当事人应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费,要体现社会救济原则,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一律免除农民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稿件来源: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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