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省司法厅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在解决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4年至2005年底,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农民工来访50066人次,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6728件,为8655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追偿工资及人身损害赔偿等费用6474万元。
2006年8月7日,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把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点,创新载体,创新方式,增强实效,切实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一是广泛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增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适用性。通过编发资料、开设法制宣传栏、排演文艺节目、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等多种形式,在乡村、街道和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地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帮助他们了解法律知识,掌握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农村村委、支委“两委”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增强“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对外出务工农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将有关法律知识列入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三是督促指导用工单位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加强检查考核;举办经常性的法制培训和讲座,深入开展《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用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规范用工行为。四是加强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法制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弟的法制教育权利,并通过开展“带法回家”等活动,营造农民工学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二、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商以及调解活动,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熟悉基层、贴近农民工的优势,定期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工地、企业等农民工较集中的地方,开展形式多样、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妥善解决农民工信访问题。二是推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帮助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三是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酌情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向农民工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四是加强对代理农民工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跟踪、检查机制,及时收集意见,开展抽查卷宗、检查评比活动 , 提高办案和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工及时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将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健全网络,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劳务市场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就近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是放宽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对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或经济状况证明的农民工,只要其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法律援助机构就必须及时受理。对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可适当放宽。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无需核实其申报的经济状况。对农民工就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援助的,除伤情轻微外,均应认定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三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新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处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挽回农民工的损失。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上报制度,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把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一样对待。建立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机制,加强办案协作,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