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失业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个时期内失业人口与全部劳动人口的比率。失业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因此,社会失业率更具真实性和科学性。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把社会失业率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但我国的失业率统计却只讲城镇登记失业率,不提社会失业率,这当然是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分不开的。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都是空前的。城乡统筹就业已经成为劳动保障工作的主旋律。在这个大背景下,再使用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办法就显得很不合拍,至少说是滞后了。
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能完整地反映全国城乡劳动者的就业与失业状况。我国13亿人口,如果按户口性质区分,城镇人口所占的比重还不到1/3。按现在的统计办法,占全国人口2/3的农业人口则不在统计之列。这种抓小放大的统计办法,怎么能科学地反映我国经济社会的真实状况呢?
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能准确地反映全国城乡劳动者的就业与失业状况。即使在城镇,如果不考虑隐性就业和隐性失业而只讲登记失业也是很不准确的。握着方向盘、骑着摩托车、西装革履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谓的下岗失业人员大有人在,这些人也算失业?再比如,目前统计口径中有一个“灵活就业”的概念,在灵活就业人群中,有不少人是依靠摆地摊、踏人力车为生,由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靠自己缴纳,因而他们真正的月收入根本不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些人也算就业?因此,如果避开实际收入,单凭“登记”来统计失业率,是不是有失偏颇。
既然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能完整地准确地反映我国经济社会的真实状况,那么,是不是应该将社会失业率作为衡量我国就业与失业的重要指标呢?
而如何统计社会失业率,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话题。要想准确地统计社会失业率,首当其冲的是要对就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在传统的概念中,就业是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合法的收入。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定位似乎还不够全面。在城镇,正如前文所指,有些人虽然形式上是有事做、有钱拿,但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能勉强维持其自身的基本生活。倘若这种情况也算就业,那就业的含金量未免有些太低了。在农村,如果按照传统意义的就业概念的界定,那么农村劳动力几乎不存在失业的问题。但在同等条件下,一人种几亩地显然要好于几人种一亩地。因此,在城乡差别仍然存在且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时期,就业的概念在城乡还是应该有所区别。对城镇劳动力而言,参加一定的社会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且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视为就业。对农村劳动力而言,主要是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者,参加一定的社会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且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口人均收入的,应视为就业。
在界定就业概念的基础上,就业与失业的统计工作也要归口管理。目前虽然也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归口,但事实上在就业人员的统计上,统计部门负责市属以上的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工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劳动部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这种统计办法不但没有统计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况,而且就城镇劳动力而言,也有漏计和重计的现象。因此,在农村应以村为单位负责统计上报,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城镇应以社区为单位统计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无论乡镇和城镇,都应以劳动者的居住地为依据来统计,这就要求在村级也应像城镇的社区一样,设立劳动保障专管员。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社区、村级劳动保障专管员要真正履行职能,对辖区内的劳动力进行动态管理。惟有如此,社会失业率的统计工作才能做真、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