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热烈反响。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这部被劳动者称为“福音”、“护身符”,也受到包括企业界在内的各种质疑的法律草案,凸现了劳资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观点针锋相对,立场旗帜鲜明,阵营泾渭分明。不同利益方在草案条款上存在的分歧,反映了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其中重要的是利益分配问题。据悉,《劳动合同法(草案)》已于去年12月通过二审,将于今年6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三审,并有望正式出台。
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的过程就是各个利益主体博弈并最终达成妥协或平衡的过程。打造一部规范各方行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需要以社会实践的发展为基础,并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为此,本报特地选取了近期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过程中争论的不同观点,以飨读者。
焦点之一:立法宗旨 倾斜抑或平衡?
观点一:《劳动合同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
上海市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周志军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劳动者和企业方天生具有不平等性,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如果把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来保护,这种貌似“平等”已经包含了不平等的前提。因为现在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等状况,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直接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优先保护劳动者,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如果劳动者整天处于防范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戒备和担忧之中,企业就缺乏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企业逃避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本身就是深化体制改革所需解决的弊端。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从法学角度分析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劳动法》被公认为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而社会法要求对强者予以抑制,对于弱者予以辅助,否则达不到社会关系平衡的要求。企业处于主动的、强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这是在劳动法律界公认的,所以,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具有社会法品格的劳动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追求的正是实质的公正。
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李永海认同这个观点,他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应该是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法律,经营者可以单独立法。
观点二:要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
湖南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认为,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一方过度倾斜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条款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了显形表述,但同时将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原则和制度中。因为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而劳动力资源是创造利润的源泉,因此《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实际上就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泉。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不是完全对立的,保护劳动者和保护用人单位只是“一个硬币两个面”的关系。
劳动法世界总裁兼首席顾问魏浩征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具体条款上可以体现出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特征,但作为立法宗旨,也应明确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实践中看,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被员工侵害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焦点之二:劳动标准 高了还是低了?
观点一:我国现在的劳动标准高了,没必要再提高。
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认为,中国的劳动标准与国际比较是偏高的。从法律关于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假、病假和医疗期、解雇保护的规定来看,中国目前已经高于国外。比如加班工资,日本、德国、美国的加班工资是日平均工资的1.5倍,中国的加班工资算法与其他国家不同,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加点发1.5倍,休息日加班发两倍,节假日加班发3倍。去除了双休日和法定假日,我国的月平均工资分母是20.92天,而不是30天,这样使得加班成本增加了43%。在休假、病假和医疗期基准的规定,中国也明显高于国外。我国本身有些标准偏高,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又将标准全面提高,这将带来全面的紧张。
观点二:我国现在的劳动标准低了,必须提高劳动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判断一个国家的劳动标准是否高低,不能仅仅看一个单项指标。虽然我国有些单项的劳动基准确实比较高,而综合考虑其他的指标,诸如工人的工资收入、职业稳定、社会保险等水平,我国的劳动标准在国际比较中属于低水平。劳动标准中最基本的是“工资问题”。比较工资时既要看劳动者的收入,也要看资方的利润。1994年,我国工资分配占GDP的14.24%,2003年这一比例为12.57%,而美国在1990年工资分配占GDP的49.67%,2002年占47.9%。如果我国的劳动标准是偏高的,外企为什么要来中国?
在目前工会并不能代表工人形成有组织的力量来与资方抗衡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劳动立法和劳动行政,就必须在劳动标准方面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再将劳动标准降低,工人的日子就会更不好过。
焦点之三:双方权益 孰先孰后?
观点一:应当首先确保劳动者充分就业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乔新生教授认为,应当首先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然后再通过《劳动合同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旨在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现实问题是,如果满足于纸面文章,在法律中规定了许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条条框框,而没有看到中国劳动力相对过剩的严酷现实,那么即使法律规定得再全面,仍然难以解决劳动合同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应考虑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建立一种动态的平衡。
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还预计该法将对底层劳动者形成巨大冲击。因为大量的下岗职工、农民工等极其普通的劳动力,从事的工作一般可替代性较强,需要一定的人员流动性以实现就业,而在企业解聘员工受到各种限制,人员流动性大为降低,岗位稀缺、流动停滞的就业环境里,底层劳动者将首当其冲地受到冲击。最终这样的法律将成为一个贵族的法律,只可能适合于那些替代性不强、处于相对少数的劳动者,
观点二:当务之急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并提高劳动者素质。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郭军认为,真正影响中国经济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过度侵犯影响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使得中国经济只能在低水平的量的方向发展。中国政府提出科技创新战略,也提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要全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维护劳动权益来提高劳动者素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和资本在分配中出现了严重不平衡的问题。长期下去,将给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危害。现在是在原来低水平基础上的提高,根本不会对企业自身利益有多少损害。如果说这部法律有影响,那将是影响很多企业通过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或者不当利益。
焦点之四:企业管理 助力还是掣肘?
观点一: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认为,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定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生全面碰撞,可能导致现行企业用工模式、员工管理体系都需全面“更新”,而这种“更新”可能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世界通行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包括绩效激励、优胜劣汰等,这是在长期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科学规律。而草案规定“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甚至就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常见现象,还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这些对企业管理进行的各种限制,将与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发生冲突。
观点二:可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弊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中国和西方人力资源管理背景不同。西方是在劳方集体协商和工会力量比较强的基础上引入人力资源管理,而且现在开始注重调节劳资关系,而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基本上不研究劳资关系,完全是单向研究如何管理工人。不应该是《劳动合同法》来适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而应是用《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它们。这恰恰是《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意义所在,因为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太多的弊病。
观点三:草案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湖南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虽然在处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的关系方面,还存在不足,但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要求。比如,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特别强调劳资合作,而劳资合作需要以劳动关系稳定为条件,《劳动合同法(草案)》把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稳定劳动关系作为其重要任务之一,则与此相吻合。
焦点之五:投资环境 优化还是恶化?
观点一:会导致外资流失和就业机会的减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教授认为,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优势对外资有着吸引力,如果劳动力成本太高,会导致资本的外流,投资的减少,进一步影响到当地用人需求水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同样认为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提高劳动力成本,投资者把产业都转移到工资更低的越南去了,这样的话,劳动者连工作的机会都没有了。
观点二:劳动力成本并不是企业最看重的投资环境。
中国进出口银行研究部副总经理严启发研究员认为,与东南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优势已经减小或丧失,许多非洲国家的工资水平更大大低于我国。但近年来,我国综合投资环境仍稳居世界前列,优于包括印度在内的所有其他发展中国家。这表明外商看重的是综合投资环境,劳动力成本只是其中相对次要的因素。许多世界500强企业负责人均表示,他们眼中的投资环境,依次为“配套能力、市场、政府服务、劳动力价格”。
政协委员、西部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毛小兵从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他认为,工人低工资也不是什么好的投资环境,因为劳动力价格并不单指工人工资,还应考虑劳动生产率。首先,工人工资太低,劳动再生产的投入就低,劳动生产率也可能随之下降。其次,工人工资太低,消费市场也会萎缩。最后,一个企业如果建立在低劳动成本上,低劳动力成本肯定带来的是低劳动力素质,带来低级的社会产品,它对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本质上是不利的。
观点三:资本外移并不可怕。
湖南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法》是投资环境的积极因素。因为在我国,一些《劳动法》实施状况比较好的地区,如“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引进外国和外地资本的总量多大于《劳动法》实施状况较差的地区。
即使存在某地区因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发生资本外移的现象,也多是一些技术构成低、主要靠廉价甚至掠夺性使用劳动力以营利的资本。这种资本的外移,对于试图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地区来说是利大于弊。这种资本如果移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其消极影响也不值得可怕。因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我国一样也面临着全球化和社会责任运动对提高劳动标准的压力,甚至有的国家,比如印度的劳动者保护状况还优于我国,故这种资本移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规模不至于很大。即使发生了这种资本大规模移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极端现象,对于有巨额资本剩余的我国来说,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就足以填补这种资本外移所留下的空间。
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边鸣涛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我们要看到恰恰是用工成本的提高,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先进工艺、先进装备的采用,从客观上推动了社会上受教育的程度。这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而且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如果一味强调为了吸引外资压低劳动成本,就会采用落后的生产方式,进而影响社会发展。
焦点之六:政府角色 参与者还是当裁判?
观点一:政府应只当“裁判员”的角色。
中美商会会员、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建军律师认为,劳方和资方应该处在同一个平台。政府只能在裁判的时候介入,而不是帮着踢球。让资方和政府直接“对抗”,中间没有隔离层,毫无疑问是非常不合适的。
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同样认为,应遵循《劳动法》中“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政府应该守住宏观层面的底线,如果中观层面的集体协商和微观层面的个人协商意见被淹没了,政府的行政权利扩大肯定不是好事。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教授指出了政府行政权利扩大的弊端,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劳动力市场变得非常僵化,人们把保护劳工的希望都寄托于政府,而不是相信市场力量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经济要健康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按照新规定,工会的权力大了,劳动保障部门的权力大了,动不动就仲裁,动不动查账,打的幌子是保护工人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实际上是在寻租。
观点二:我国国情决定了政府既要当“裁判员”,又要当“运动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劳资关系是三方平衡博弈的关系,劳资的理想状态是自治状态,它取决于工人组织成熟和雇主成熟。然而中国在10年间成长出一个雇主阶层,环境优越和速度之快,世界罕有,所以它没有处理劳资关系的经验。在中国现有国情下,企业工会不够强大,新体制尚未完整建立的转轨时期,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别无他路可走。因此政府除了制定劳动标准和规则,充当裁判员,它还要介入。没有政府介入,不可能形成劳资关系和规则。
观点三:政府应该把发展和改善三方协商机制放在首位。
国际劳工组织东亚次区局产业关系问题专家李昌徽认为,根据其他国家的现代历史,就会知道单单用法律来保护工人的权利和促进他们的利益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只有当工人的意愿在工作场所集体讨价还价而民主地表达出来时,工人的权利和利益才会得到保护和促进。
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叫偏袒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劳动法律,是具有基础地位的法律。当前,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如果不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决定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如何调整劳动关系并使之由利益分歧、冲突、对立走向合作、和谐与共赢?我认为,通过《劳动合同法》规范并依据合同履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最重要的一种机制。
任何合同法都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我们现在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不受保护。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劳资双方是这种关系的当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以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为借口,损害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这种倾向是不对的。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我这里所提的保护劳动者权益,是指他的正当权益。在立法中,我们主张保护劳动者,很多人由此认为是在偏袒劳动者,部分人士也主张《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就是要偏向劳动者,实际这是一个严重的认识误区。我们实在没有必要突出保护、甚至偏袒劳动者权益,来拔高对劳动者的重视程度,更不能将本来是为了平衡劳动关系的立法,解释成另一个极端的失衡劳动关系立法。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标是能够平等保护劳动者与雇主法律地位及权益的。
有人认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造成劳动成本的提高,是否会吓走外商投资。我认为外商担心的不是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他们担心的是偏袒劳动者。假如按时付给工人工资,连这种正当权益外商都不能接受,就突破了社会公正的底线。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极少数外资流失,我们也完全可以不在乎。因为当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已经不像十几年前,那种靠榨取劳动者血汗钱的工厂应该禁止,应该让它逐渐退出大陆市场。我们现在不是一切向GDP看齐,我们应当追求理性、健康、文明的发展,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将成为国家发展的根本目标指向,比如今年两会的关键词就是民生,而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就是基本的民生。至于将劳动力成本低看成是吸引外资的优势,我认为它只不过是短视的竞争优势,因为不具长期竞争力的优势就不是真正的优势,更与中国这样一个应当在国际社会承担起大国责任的国家的发展不相符合。况且,劳工成本低到不用支付劳动报酬、肆无忌惮地延长劳动时间、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已经不是正常的劳工成本低,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了。
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关键条款要慎重推敲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都要保护。劳动者毕竟是在单位工作,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了对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劳动者而言,也不是好事。改革开放以来,劳资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劳资争议不断出现并有扩大趋势,必须有一部法律来规范劳资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很必要、及时的,但在具体条款上一定要慎重推敲。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会影响投资。外资企业之所以要来中国投资,是因为中国有很好的劳动力资源。不仅成本低,劳动者的素质也非常高。即使《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力成本上升了,但和发达国家比,我们还算低的,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有眼光的外商还是会来投资办厂。
现在不少用人单位根本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这部法律出台,类似情况还是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必须合法化,在处理劳资纠纷的时候,只要劳动者能拿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工资条、出入证件等,我们都是可以认定的。
政协委员、国际律师联盟副主席高宗泽:行政干预还不够
自从《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以来,劳动关系存在着两方面的压力,一部分人认为,不可以把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干预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另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我们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太弱,问题太多。我认为我国现在对劳动关系不是行政干预太多,而是太少。我也曾在多次提案中呼吁这个问题。劳动者面对的都是强势的资本投资者,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劳动者保护不够。
至于劳动合同签订状况更是不容乐观。有些行业的员工害怕被解雇,根本不敢提劳动合同的事情。有的行业,比如建筑业,一般是承包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招聘工人,承包商是不跟工人直接签合同的,这也是不正常的劳动合同签订方式。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可能有不公平条款。但我们又不能要求劳动者人人熟知劳动法规,或者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们应尽早落实一个规范的合同范本,在当前及以后若干年的时间里都要加强这种行政管理和干预。
我还建议人大修改立法把劳动争议仲裁改为终局裁决。因为目前劳动争议仲裁不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如不服裁决,还可以上告到法院,成为行政诉讼,那么这个过程就相当繁琐了,劳动者一般承受不了这样高昂的诉讼成本,即使胜诉,代价也是非常惨重的。因此,建议把劳动争议仲裁改为与其他仲裁一样的终局裁决,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