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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政府要有所作为


    和谐社会需要各种要素的和谐与稳定,劳资双方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组要素,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谐直接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当前我国的劳资冲突中,更多的是表现为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迫切需要依靠政府推动,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和谐社会是坚持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关注弱势群体,在弱势群体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政府的“有形之手”能够出于公平与正义的理由进行干预,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同时,随着企业主阶层介入政治的不断加深,资方的力量将更加强大,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将更加悬殊。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国家的政治责任,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和谐社会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劳资双方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只有一方的美好生活,而另一方处于严重不对等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严重背离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构建原则的,也是与和谐社会的进程背道而驰的。和谐的劳资关系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和谐的劳资关系还能够使劳动者对社会生活更有信心,使劳动者体会到人的尊严和价值,从而满足劳动者的精神需求,使和谐社会更加充满活力。

    和谐劳资关系关乎和谐社会的经济稳定发展。企业综合竞争力中,劳资关系是重要因素,和谐的劳资关系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实力的整体优化。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劳动争议和劳资冲突不断发生,便不会有持续稳定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最终必然影响其经济基础。近年来我国劳资冲突不断上升,集体争议以每年近30%的速度递增,显示了我国劳资关系冲突的严峻形势。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是重要的社会组织,起着政治社会化的作用,劳动者往往会将对企业里面的社会关系的判断替代对整个社会的社会关系的判断。劳动者在劳资关系高度紧张的企业中工作,即使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也会对劳动者心理产生巨大影响,并进而产生仇富心理,当他们求助于政府又得不到有效帮助时,便可能产生仇官心理。仇富仇官心理的进一步发展,便是反社会心理和行为的显现,劳动者自身由此变成为了对社会极具破坏力的定时炸弹,社会将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所以,和谐的劳资关系不仅仅是维护企业的稳定与生存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更是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解决动力机制问题。建立和谐劳资关系,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动力机制,尤其是地方政府方面的动力机制。在单纯追求GDP的冲动下,地方政府往往为投资者考虑的多,而为劳动者考虑的欠缺。所以,在当前的政治架构下,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必须是由上至下的推动,上级政府必须将地方政府的劳资关系处理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以此为指挥棒,增加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动力,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解决资方的动力机制问题,政府可在投资优惠、税收减免、评定优秀企业、对外宣传等方面对劳资关系融洽的企业进行倾斜,宣传良好劳资关系对于企业起促进作用的案例,提高这些企业的影响力,发挥他们的示范效应,同时依法惩罚劳资关系尖锐的企业。通过这些,使他们认识到和谐劳资关系对企业是利大于弊的,从而产生改善劳资关系的动力。同时还要通过制度和程序设计,消除劳资博弈中部分劳动者的搭便车行为,从而解决劳动者一方的动力机制问题。只有三方的动力机制,尤其是政府的动力机制确立起来,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才有可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建设和谐劳资关系还必须适应我国实际。当前我国的劳资关系中,劳资双方都只有短短二十余年的历史,双方的协商与妥协机制还很不成熟,现行的政策和法规也还带有过渡性痕迹,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劳资关系高效解决的要求。同时,劳资双方的心理也处在转型与过渡时期,少数资方尚未树立健康理性的利润价值观,而劳动者的大规模维权往往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过激行动,双方均缺乏基于公共理性的重叠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加大研究,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可行路径,进行切实可行的引导和帮助,让各自的利益得到准确表达,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对话机制。政府自身要探讨新时期的政府管理架构模式;要积极推动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建立整套劳资冲突化解系统;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强势干预,政府直接干预是解决劳资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后防线。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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