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能力建设->理论探索

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


    一、深入调研,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必要性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无锡市(市区,下同)工伤人员管理模式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2001年12月31日前,工伤人员实行企业保险,工伤人员工伤待遇主要由企业负责管理,其中1至4级工伤人员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的定期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二是2002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仍由企业负责管理。所谓老工伤人员,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随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愈显突出。一是老工伤人员待遇得不到保障。老工伤人员因发生工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仍由企业负担。由于企业在思想认识、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上的参差不齐,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有的低于标准,有的不随职工工资或物价提高而及时调整,有的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没有保障,特别是冶金、煤炭行业职业病工伤人员较为集中,企业关闭后,工伤医疗费难以报销,职工意见较大,影响社会稳定。二是破、关、撤企业中老工伤人员工伤关系难以衔接。我市出台国企破、关、撤后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时,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伤人员分流安置政策衔接不够完善,主要是5至6级工伤人员分流后的工伤医疗保障问题,职工分流后被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补偿责任落实问题等,没有给予政策上的明确和操作上的衔接。

    通过调研分析老工伤人员现状和保障情况,我们充分认识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举措,是劳动保障部门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近年来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统筹共济能力增强,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创造了条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势在必行。

    二、精心准备,稳步实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无锡市本着“充分准备、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1. 精心测算,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作好充分准备。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将会明显增加,为此,必须周密测算,为政策制订提供依据,防止因老工伤人员的纳入致使工伤保险基金出险。经调查测算,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三方面的增支因素:一是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定期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1069人,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年支出1682万元,其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637人,年支付伤残抚恤金990万元,护理费、工伤医疗费240万元,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432人,年支付伤残抚恤金高于养老金部分288万元,护理费、工伤医疗费164万元;二是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1至4级工伤人员约200人,年支付待遇约314万元;三是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管理的5至10级工伤人员约2000人,其工伤医疗费每年也有150多万元的支出。综合上述增支因素,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年增支2146万元。若单位在申请老工伤人员纳入时按应支额60%缴纳费用,收支相抵,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年增支858万元。

    无锡市在2002年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确定费率时,已将部分老工伤人员的费用测算在内,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打下了基础。2006年1月起,我市实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也同样将上述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因素考虑在内。近年来,通过加强基金运行管理,至2005年末,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累计结余已达6395万元,经测算,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不会对基金造成大的振动。

    2. 职业病老工伤人员先行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老工伤人员中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待遇保障矛盾最为突出。由于有职业伤害接触史的职工职业病诊断的滞后性,企业破、关、撤人员分流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待遇难以落实,管理老工伤人员的单位因无收入来源而难以维持其医疗待遇。2003年末,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职业病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文件,分别对二类人员作了政策规定。一是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职业病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按照适当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体现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责任的工作思路,企业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人员职业病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至2005年末,职业病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931人,2004年至2005年人均累计医疗费支出9333元,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破、关、撤企业职工分流职工安置时工伤保险关系的接续,在办理离岗退养、协保和续保时,可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时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以及缴费后被诊断为原企业发生的职业病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全面实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9号令)第39条规定:《条例》实施前职工已享受工伤待遇,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2005年,我市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对老工伤人员进一步调查摸底,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工伤基金收支情况再次进行测算,制定上报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和退休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并按标准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费用后,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确定上,如果以纳入后待遇计发标准为依据全额缴纳,企业没有积极性,达不到保障目的,因此2006年初,我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研究出台了《关于市区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明确了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定期待遇一次性缴费标准按纳入后待遇支付额的60%缴费,工伤医疗费按不同伤残等级确定相应标准,既不增加企业负担,又能鼓励企业申请纳入管理。具体缴费标准为:

    (1)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乘以12为基数,乘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之差(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的60%缴纳。

    1至4级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分别以2.2个月至1.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年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到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缴费年限最长为20年,最短为10年。

    (2)5至10级工伤人员。鉴于5至10级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后,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5至10级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分别以1.4个月至0.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年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10年。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供属抚恤金缴费标准为:未成年子女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为标准,一次性缴费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以缴费当月应计发的月待遇乘以12为基数,乘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补缴时年龄之差(最长为20年、最短为5年)缴纳。上述一次性缴费按60%比例缴纳。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几点体会

    1. 必须提高认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我们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应当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创造条件做好工作,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必须充分调研,制订周密细致的政策措施。

    要解决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首先要充分了解本地老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突出问题,才能较好地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较为科学合理的政策。其次,在制订有关政策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广泛征求总工会、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最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老工伤人员的问题必然会涉及历史问题,由于几十年来工伤保险制度变化,再加上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部分老工伤人员的资料档案不全,给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必须制订周密细致的政策措施,规范化操作,在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时,需进行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审核有关原始材料,明确受伤时间、受伤部位、鉴定情况和工亡人员供属情况等要素,为工伤待遇支付提供依据,也为工伤保险管理奠定基础。

    3. 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特别是1至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和矽肺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必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因此,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其前提条件是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积累并能承受,要在工伤保险费率的测算和基金的运行管理中考虑到老工伤人员纳入的因素,才能使其纳入后基金不受大的振动,确保基金稳健运行。

    4. 必须实事求是,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社会保险遵循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工伤保险统筹前或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但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既可化解企业的风险也可促进工伤保险的扩面。同时,由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既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也落实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调动了企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和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从而能有效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无锡市自2003年实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以来,工伤保险基金运行良好。2004、2005、2006年一季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分别为819万元、955万元、1258万元,同期基金支出分别为235万元、440万元、932万元,在基金收支额同步增长的同时,基金收支结余额仍保持较高水平。可见,只要大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制订周密合理的工作措施,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必将达到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和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双赢目的。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