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8月30日《就业促进法》颁布。一年当中,对劳动关系和就业工作产生深远影响的两部法律相继出台。可以这么说,2007年,劳动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近几年来,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引下,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劳动保障立法工作的力度。据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立法工作,劳动保障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认真做好法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审议工作。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国内外各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短短一个月内,就收到意见和建议近20万条。劳动保障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修改了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劳务派遣等内容,补充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集体合同等内容。《就业促进法》起草时,劳动保障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与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草案围绕将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基本思路,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等经济社会政策,并对劳动力市场、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作出规定。据这位负责人透露,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起草工作。劳动保障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深入研究论证,今年8月该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法》的草案稿,也已经于2006年12月报送国务院。
据介绍,劳动保障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残疾人就业条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草案于2007年2月1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随后颁布,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部还起草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2006年5月报送国务院。此外,还围绕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颁布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与此同时,地方劳动保障立法取得新成绩。比如,四川、湖南颁布了劳动力市场条例,宁夏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山东颁布了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江西出台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陕西修订了最低工资规定,福建修订了失业保险条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