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十八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劳社部发[2007]14号),对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文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从五个方面作出了重要规范。
文件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和国办发[2006]29号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切实做好工作。
文件指出:各地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并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文件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有关说明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文件还对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