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0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就2007年农保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农保工作 1、目标任务。从省情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方法,积极推进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为核心机制的新型农保制度建设,各省辖市选择20%-30%经济条件好、农保工作基础扎实的县(市、区)、乡(镇)开展新型农保制度的试点。未建立制度的,要排出时间进度逐步建立;已建立制度的,要重点解决无力参保农民的参保问题。 2、工作重点。2007年农保工作着重是围绕建立新型农保制度,抓好先期选择的10个试点县开展工作。待省政府批转《关于建立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后,以此指导全省全面开展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农保制度重点是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机制,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保制度。除省厅确定的试点县外,各省辖市应至少选择一个县作为市里的试点单位;省、市试点县以外的其它县(市、区)选择1-2个乡镇先行试点,全省试点面总体达到20%-30%。 3、工作措施。根据我省实际,推进新型农保制度建设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对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加强制度完善和规范管理,扩大覆盖面,推进全面发展;其他尚未建立制度的地区,除配合省厅确定的试点县抓好试点外,要扩大试点,2007年抓好新制度的出台,力争试点面和新制度的出台率超过30%。对苏中等经济较发达地区,以有条件的地区和有条件的群体为重点,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出台新制度的县的比率超过20%,从而带动新型农保制度在未来两、三年内的逐步建立;对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首先选择经济条件好的县(市、区)、乡(镇)和有条件的群体,开展试点,通过试点的示范作用推动工作的开展,确保本地区今年有1-2个县率先建立制度。 4、目标考核。根据省小康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监测指标,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比率列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各地要围绕目标体系制定计划、采取措施、强化考核,确保到2010年在江苏小康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监测指标中新型农保制度建设的比率达到70%以上。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6号令和苏政办发[2006]119号文件,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分步实施、即征即保的要求,2007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覆盖率分别达到85%、40%、30%。 2、工作措施。 各地要按照《保障办法》、《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工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有关配套措施,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①要按照“五个充分”的要求,依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要切实抓好城市规划区内失地无业农民的参保工作,将他们充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对原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要采取积极可行措施,统筹逐步加以解决。 ②要加强与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手推进各项工作。在工作流程上要抓住基金发放管理工作节点,准确定位。要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正常调整机制。 ③根据即将出台的《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会计核算规定》,形成完整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好个人账户记载工作,抓好业务与财务、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的衔接工作。 ④积极配合信息管理部门做好相关“金保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保工作数据和信息平台。各地要以信息管理部门和进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银行为依托,加快信息化工作的进度,将“金保工程”覆盖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延伸到县、乡和有条件的村,为群体社会保障关系的异地转移、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三、管理工作 1、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农保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养老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控体系,建立基金内审稽核制度,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每年的现场稽核面不低于30%,各地的现场稽核面不低于50%。各地基金监督和行政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基金的使用、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 2、继续抓好农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运营安全。要切实认真贯彻苏政办发[2000]10号、苏劳社[2005]17号和苏劳社函[2007]1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被挤占挪用基金的整治和回收力度。 3、2007年农保基金已列为国家审计署的检查项目,在国家审计署开始对地方农保基金全面审计前,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着“谁放贷、谁回收”,“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清理回收责任。对于清理回收难度较大的债权,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确保追回农保基金。 4、在各市、县(市、区)农保基金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厅将组织重点抽查,并将会同省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五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于第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5、要加强培训,提高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研,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设立简报、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形式,营造奋发向上的工作环境,促进工作的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