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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快速处理两起集体劳动争议


    无锡市锡山区和江阴市运用集体劳动争议特别审理程序快速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2007年7月2日,申诉人孔某等44名职工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诉人无锡某纺织有限公司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受理了该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1人撤诉。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多次调解不成后于2007年7月16日上午,由“三方”组成的特别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次日作出裁决,裁决被诉人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孔某等43名申诉人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费94706.64元、经济补偿金173410.15元。

    2007年7月4日,申诉人朱某等91名职工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诉人江阴某车饰公司支付2007年4月至6月工资179471元,退还田某等34名申诉人押金1650元,支付朱某等7名申诉人3个月社会保险费7074元。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组成由“三方”参加的特别仲裁庭负责审理该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庭主持,双方于2007年7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1、被诉人于2007年7月8日前支付朱某等91名申诉人工资总计179471元;2、被诉人于2007年7月8日前退还田某等34名申诉人押金1650元;3、为朱某等7名申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至2007年6月30日,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诉人自行承担。


   稿件来源: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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