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发文规定,自10月1日起,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有权在面向社会或当事人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中各选择一名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包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单位所有17名专兼职仲裁员及16名律师兼职仲裁员。 试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仲裁办送达的《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员通知书》后三日内,将《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员通知书(回执)》送达仲裁办,逾期不提供相关材料则视为放弃选择权,由仲裁办指定一名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被选择的仲裁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平等对待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二)仔细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查明案情。(三)不得私自会见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交谈有关案件的情况。(四)对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五)遵守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兼职仲裁员是律师的,除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镇江市律师担任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若干规定》。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可以缓解当前劳动争议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时间,减少仲裁裁决后再诉讼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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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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