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十二:职工擅自离职 公司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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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原系张家港某轧花剥绒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4年4月,蔡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再到公司上班。事情发生后,公司书面通知要求蔡某履行劳动合同,蔡某未予理睬。轧花剥绒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蔡某赔偿轧花剥绒公司1300元。仲裁生效后,轧花剥绒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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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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