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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2007]69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850 元/月 (原750元/月)    

    二类: 700 元/月 (原620元/月)    

    三类: 590 元/月 (原52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7.2元/小时 (原6.3元/小时) 

    二类:5.9 元/小时 (原5.2元/小时)

    三类:5.0 元/小时 (原4.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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