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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2004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4]15号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直属企业:

    为指导企业做好2004年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江苏省2004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结合省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对省属企业落实2004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总量水平
 
    省属企业2004年度工资增长基准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
 
    省属企业2004年度工资增长预警线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生产经营正常的各类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低于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

    二、企业增资来源
 
    实行工效挂钩(包干)的企业,其来源是当年预计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历年结余;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现工资列支渠道列支。
 
    有支付能力的工效挂钩企业,当年执行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增资不超过基准线的部分,可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执行时间
 
    2004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执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企业具体执行时间根据其支付能力自主确定。
     
    四、有关程序
 
    (一)企业研究制定工资增长方案,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应当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执行工资增长指导线的方案,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报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审批后,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其他企业于2004年11月30日前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企业2004年执行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增资部分,可凭执行结果于2004年12月31日前到省劳动保障厅追加工资总额计划。
 
    五、2004年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要求

    各企业应当根据2004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和实施方案,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提高而正常增长,让职工一起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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