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年初确定的“逐步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标要求,为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50元调整到85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3.3%;二类地区从620元调整到70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2.9%;三类地区从520元调整到59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3.5%。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调整后一类地区为7.2元,二类地区为5.9 元,三类地区为5.0元。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增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了依法测算,在征求相关企业、职工组织代表意见后,适度提高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确保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链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