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低工资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最低工资实际水平不因当地消费价格指数(CPI)上升而下降。
《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
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通知》要求,2007年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还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在认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时,严格剔除加班工资、艰苦岗位津贴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