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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立法 促进社会和谐——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劳动立法研讨侧记


    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劳动立法都意义深远。每个人从就业到死亡,劳动关系始终是他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曾表示:“劳动立法非常重要,劳动立法后面就是劳动关系的平衡,而劳动关系平衡也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2007年被舆论界称为劳动立法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将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进行期间,不少委员也就劳动立法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提出各项有关提案。

    《劳动法》修订仍为热点

    台盟中央的有关委员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地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资冲突已游离于法律法规调整之外,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亟待修改。他们建议,在《劳动法》中增设“涉外劳动关系”一章,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全球化造成的劳动力输入输出需求。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谢遐龄、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陆健健在提案中建议,政府应该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救济的社会法建设,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都需要在《劳动法》中得到体现和修改。同时,应该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增加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反就业歧视立法成关注焦点

    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就业歧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针对我国当前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浙江省旅游集团董事兼总经理卢步东委员认为,导致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就在于法律空白,尽管《劳动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是未加细化的条款在对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已经力不从心。因此,需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致公党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何悦委员也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不能涵盖全部歧视形式,而且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在司法上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就业歧视在我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按照“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目前普遍存在的其他就业歧视都不属于违法行为。他认为这种现象亟待改变。

    考虑到立法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俊九等人建议先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一个部门规章,或者在法律出台前,由全国和地方人大修改原有法律法规中的反就业歧视条款,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公务员法》中的反就业歧视宣示性条款变成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实行惩罚性赔偿,使就业歧视行为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

    何悦委员提到,应该在《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就业歧视的制裁措施,赋予受到歧视的求职者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权利救济途径,增加可操作性。还应明确规定成立就业歧视的监督检查机构,实行对公民劳动就业权的有效保护。

    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渐行渐近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与实践需要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经常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此,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徐创风委员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高级副会长纪明波委员都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尽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他们建议,把劳动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部门利益的干扰。在强化基层调解的基础上,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处理制度,把民事案件与劳动争议案件区分开来,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制定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别程序,缩短诉讼时效。改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纠正仲裁“行政化”和“司法化”的倾向,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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