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6月25日发出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四类地区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540元/月上调为620元/月,增加80元,二类地区由原来450元/月上调至500元/月,增加50元/月;三类地区由390元/月调至440元/月,增加50元/月;四类地区由320元/月调至360元/月,增加40元/月。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是:一类地区由原来的4.6元/小时调至5.2元/小时;二类地区由3.8元/小时调至4.2元/小时;三类地区由3.3元/小时调至3.7元/小时;四类地区由2.7元/小时调至3.1元/小时。 通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该通知公布之后的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4]14号)的详细内容请点击江苏劳动保障网“政策法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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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省厅劳动工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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