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报送辅业改制分流方案有关职工安置内容的函
一、 人员改制分流的总体情况:
改制分流涉及企业的户数、企业改制后的所有制性质、分流安置职工人数、职工进入改制后企业的人数。
二、职工分流安置的形式和政策措施
(一)职工分流安置形式
包括由改制企业安置或按照现有分流富余人员办法采取的其他措施,如内部退养、自谋职业等。
(二)主要政策措施
1、 进入改制企业(区分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不同所有制形式)有关劳动合同的变更和重新签订的政策措施按照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执行;
2、 采取内部退养的办法。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养条件、退养期间的待遇和管理办法;
3、 鼓励自谋职业。要明确企业拟采取的措施;
4、 签订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企业应确定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并注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衔接。
三、经补偿金的计发办法和资金来源
(一) 明确支付办法,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执行。
(二) 明确支付方式。企业应确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的方案。
(三) 内退人员费用的提取和管理。
(四) 明确资金来源。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内退人员费用的资金来源,按照859号文件予明确。
四、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有关费用的提取
离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仍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仍由原主体企业管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交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改制企业的资产解决,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
五、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企业改制后,应按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分流到改制企业和其他企业界就业人员,应由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对于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按地方社保部门规定执行。
六、有关职工债务处理
对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等应由主体企业负责偿还。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的办法。有关费用的处理办法可按财税字[2003]313号文件办理。
七、中央企业制订总体方案时,要明确目标,把握节奏和力度。方案制订前要好各项基础工作,摸清底数。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必须走民主程序。
八、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要指导改制企业对有关问题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沟通和衔接。实施结果中涉及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及社会保险接续情况报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抄报劳动保障部。
单位改制报送调整劳动关系方案应带的材料:
1、 企业现有(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3、 投资主体审查意见;
4、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意见;
5、 职工调整劳动关系相关情况公示结果;
6、 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实施方案;
7、 职工调整劳动关系相关费用明细表;
8、 改制单位提留调整劳动关系费用审批表一式四份;
9、 其他相关材料及政策依据。
公示的内容:
1、 提留调整劳动关系费用的政策依据和计算办法;
2、 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的时间、连续工龄、进本单位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工月平均工资;
3、 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4、 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生活补助费等测算金额(最终以有权部门批准为准)等。
附件:1、改制单位提留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费用审批表
2、改制单位提留调整职工劳动关系费用测算表
3、改制单位职工名册
4、离退休人员名册
5、改制后企业录用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提留费用明细表
6、提留离休人员的医药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明细表
7、工伤职工名册
8、提留工伤职工相关费用明细表
9、内退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提留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