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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是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1995 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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