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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有其他违反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部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违反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上述规定情况之一的,就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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