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充分保障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推进,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无论在调整时间上,还是在调整幅度上都略显不足。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共享改革成果,有必要严格规定调整期限,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针对部分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原来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初建阶段,国家也尚未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没有考虑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已成为个人支出的必要组成部分,并直接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当月的基本生活。因此,有必要将其列入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考虑的因素,并及时调整原有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适应促进就业,发展灵活就业形式的需要。原有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此,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大连等省市根据实际需要,先后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制定并颁布了当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了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目前,全国共有19个地区(包括省辖市)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但其中有8个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简单折算额来确定的,不能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统一和规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及时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在现行最低工资规定中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十分必要。
| |
|
|
| |
| 稿件来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