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位置:江苏劳动保障网->劳动工资->办事指南

劳动保护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要求:
    (一)申请的条件
    1.不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
    2.属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职工);
    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
    (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随带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申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
    (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3)综合计算工时的还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的权利;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

   稿件来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