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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6]17号 苏财社〔2006〕10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
    2.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3.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4.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三)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200—2000元人民币。
    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查实的使用童工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有罚没的按罚没金额的10%—2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江苏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以函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以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受理,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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