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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我厅负责的部分劳动监察业务

指定给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通知

苏劳[1998]50号

各市劳动局: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95号令)第八条明确规定我省“劳动监察实行级别管辖”。半年来,在这一管辖原则指导下,我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劳动监察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保持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劳动监察任务将越来越繁重。为方便劳动者投诉,及时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快速、高效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将我厅管辖的下列单位的劳动监察业务指定由所在的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1、外省、市、自治区驻我省的各类办事机构及所办的企业;

2、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另外,我厅将根据情况将所辖的劳动违法案件通过个案指定的方式指定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鉴于《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实施后,我省的劳动监察管辖已趋规范,同时考虑到其它劳动业务及再就业资金也实行分级负责的现状,除上述三类情况外,由我厅负责的其它劳动监察业务不再指定给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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