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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


苏劳[1997]55号

各市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1997年劳动监察工作意见,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备案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分步进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联系。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工作,部省属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工作由省劳动厅劳动监察机构负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的包含以下内容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一) 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
  (二) 劳动报酬;
  (三) 职工上岗、下岗的办法和程序;
  (四) 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 职工奖惩和辞退;
  (六) 职工培训;
  (七)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八) 劳动纪律;
  (九) 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二) 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有无擅自订立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登记;
  (二) 审查;
  (三) 制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
  (四) 备案、存档。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制定或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文本后,应当及时审查,制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劳动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 劳动规章制度文本的收到时间;
  (三) 审查意见;
  (四)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用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后,对审查合格的劳动规章制度即可公布实施。审查不合格或有部分需修改的,按审查意见依法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再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擅自公布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在实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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