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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5]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取得专职或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人员方可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胸牌编号应与证件号一致。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员辞职、调离劳动保障监察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上交省劳动监察总队。

    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必须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工作服样式由我厅统一确定。尚未统一穿着工作服的地区,应尽快统一着装,未统一着装的,不得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胸牌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随身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证件。除参加重大活动外,不得在非执行公务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我厅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机构和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各市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使用标志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对外公示的物体上。在监察执法专用车上使用臂章图案的,应统一配以文字 “劳动保障监察”,字体为黑体,不得出现地区名称。各地在取得臂章实物之前,其颜色可参考江苏劳动保障网上公布的彩色图案。

  五、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我厅统一订制和发放。省劳动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制订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发放和收回的登记管理制度。全省第一批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标志于 2005年12月1日启用,发放时间和领取要求另行通知。

 

二 OO五年十月七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的认识。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发放和管理,通过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督促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树立和维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见附件 2)。

    (一)胸牌的式样为:长方形图形(长: 82mm,宽:20mm),银灰底色,金属质地,上半部分为藏蓝色的“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字样。下半部分是统一编号,号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共两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第二部分共六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并用汉语拼音字母区分专职监察员(Z)和兼职监察员(J)。两部分号码之间用横线“-”联接。例如:北京市某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Z00001,某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J00001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详见附件1。

    (二)臂章的式样为:藏蓝底色加黄边,盾牌形状,象征威严和保护力度。中间的“执法带”表示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担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 LABOUR INSPECTION”为国际通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英文表述;下部的标志,天安门代表中国,其周围的齿轮和麦穗象征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劳动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底部的“橄榄枝”象征和平。整体表现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作和佩戴。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各地要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为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应当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按照国务院 2005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与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在今年内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或监察局)全部建立,市(地)、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建立,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 1、各级、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2、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式样

 

二 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北 京 01
 天 津 02
 河 北 03
 山 西 04
 
内蒙古 05
 辽 宁 06
 吉 林 07
 黑龙江 08
 
上 海 09
 江 苏 10
 浙 江 11
 安 徽 12
 
福 建 13
 江 西 14
 山 东 15
 河 南 16
 
湖 北 17
 湖 南 18
 广 东 19
 广 西 20
 
海 南 21
 四 川 22
 贵 州 23
 云 南 24
 
西 藏 25
 陕 西 26
 甘 肃 27
 青 海 28
 
宁 夏 29
 新 疆 30
 重 庆 31
 新疆兵团 32
 

 

附件 2  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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