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关于市、县(市 、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管辖权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苏劳社函[2000]65号
镇江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市、县(市 、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管辖权限问题的请示》(镇劳监[200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八条的规定,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具体管辖权限划分为: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机关和社会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无所属或无法确定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2.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级机关和社会团体、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登记注册的无所属或无法确定所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保障监察。 3.另外,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本市范围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也可将所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指定给下级劳动保障行部门处理。
二000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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