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察〔2006〕11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劳动保障管理机制,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3〕21号)、《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并结合200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结果,我厅决定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在我厅参加和通过书面审查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200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一)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按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签订率达100%;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各种经济补偿金,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没有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七)工会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
(八)年度内无投诉举报、劳动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或虽有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九)年度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三、评选程序
(一)自查和申报(6月5日―6月20日)。根据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标准,企业进行自检自评,申领并据实填写《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自评表》(见附件),报省劳动监察总队。各省级(集团)公司、资产公司负责自身及下属单位参评工作的统筹安排,可以推荐3名以下(含3名)参选单位,其它单位可以自行申报。
(二)初步核实和征求意见(6月21日-7月10日)。省劳动监察总队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初选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职能,征求我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
(三)拟定和公示(7月11日-7月25日)。根据初评结果和反馈意见,拟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布监督电话,异议期为15天。
(四)评定和公告(8月底前)。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颁发牌匾,并在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上发布。
四、其它事项
(一)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在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二年内免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二)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在获得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后,如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诚信单位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三)在评审阶段,被发现有提供资料不真实,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企业,2年内不能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四)对诚信示范企业评定中的具体问题,可以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联系电话:025-83271787 83271785。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1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2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自评表 2续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