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1、A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B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B级企业: (1)发现2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上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3、C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C级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连续两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7)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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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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