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A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 (2)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3)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A级企业主动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2、对于B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3、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1)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 (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 |
| 稿件来源:省劳动监察总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