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构成。 1、基本信息包括: (1)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3)招用职工的情况; (4)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6)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9)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0)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1)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12)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2、良好信息包括: (1)企业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表彰的; (2)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范,取得突出成绩的; (3)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记录的良好信息。 3、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1)企业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但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予配合,但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改正的;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记录的企业其他一般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3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连续三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因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或者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6)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记录的企业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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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省劳动监察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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