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引发的争议,南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总结以往行政执法经验和对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南通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7种情形可视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用人单位存在这7种情形之一,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处罚条款规定的下限标准予以罚款。该7种情形包括:违法行为侵害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全体人数10%;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人均累计每月不超过18小时或者每日不超过1小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期限规定的行为不超过规定期限的1倍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或者强迫职工集资入股,涉及金额人均不超过200元;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案金额人均不超过依法支付金额10%;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不超过2000元;其他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
除此以外,《办法》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工资管理规定、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等情形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人数比例、时间长短、涉及数额大小进行详细划分,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南通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