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监察原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要求,南京市着力打造劳动保障“阳光监察”运行机制,努力构建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真正做到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保障监察执法在阳光下有效运行。
一、规范监察行为,控制自由裁量。
(一) 建立自由裁量权控制制度。一方面,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可施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号、法律名称、生效时间、违法事实程度、处理标准、法律内容汇集成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标准库,通过数据综合交叉比对,实现对行政处罚和自由裁量的监控。另一方面,于2006年7月制定并出台了《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宁劳社监〔2006〕8号),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综合不同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实施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范围。
(二)完善行政处罚合议评审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监察机构承办科室(或办案组)进行合议、监察机构法制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员)复核,经监察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行政负责人签发后,才能实施行政处罚。2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由监察机构负责人主持合议,经办公会或有关专门评审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三)完善管辖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管辖分工,依托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目录,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指定管辖制度,杜绝因管辖不清而引发的重复检查、重复执法、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二、公开监察政务,方便人民群众。
(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全市以“南京劳动保障网”为主要平台,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信息,集中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程序流程、期限规定、岗位职责、监督渠道等内容以及劳动保障登记和年度书面审查的对象、时间、资料、手续、程序等事项,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权力行使网上监控。
(五)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事项公示、告知制度。评定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与服务机构、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大违法行为查处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南京劳动保障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布。
(六)建立劳动保障维权重点提示、警示制度。针对“两节”期间、民工返城求职期间、夏季高温期间、暑假大中学生勤工俭学期间等特殊时期,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黑中介坑骗求职者钱财、超时加班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等违法现象高发易发的状况,及时通过“南京劳动保障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劳动者发出劳动保障维权重点提示,警示有关单位遵纪守法,告知劳动者举报投诉、仲裁诉讼等维权渠道,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内外监督,落实执法责任。
近年来,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内部规章制度,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
(七)严格监察纪律制度。严格遵守《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规定,按照《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统一着装,统一标识,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劳动保障监察纪律,树立劳动保障监察良好形象。
(八)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定期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案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检查、评判。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定量抽取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部分案卷,集中或分片组织进行案卷评查活动。通过案卷评查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质量的提高。
(九)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对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影响监察队伍形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取消监察员资格,清除出监察队伍。
(十)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服务情况反馈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被监察单位提供《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服务情况反馈表》,由被监察单位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政自律以及提供政策服务等情况给予评价,并直接反馈给监察机构。对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建议,创造条件,积极采纳;对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或廉政纪律规定的,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建立重要案件处理回访制度。对查处的违法行为涉案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不定期抽查回访,了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了解举报投诉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征求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意见或建议,巩固执法效果。
(十二)健全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等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法制、司法、工会等部门召开依法行政分析、研讨会等多种措施,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预防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劳动保障监察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