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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举证告知制度,维护农民工权益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06年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徐州市率先对被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实行举证告知制度,即凡是农民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即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告知用人单位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通知包括用人单位的举证事项和举证期限等内容,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如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举证告知制度遵循了举证责任倒置和“拖欠工资”推定的原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强势群体的约束,手续简便、程序合法、责任明确、效果明显。自2005年10月制度试行以来,共告知用人单位29家,涉及职工677人,清理拖欠工资36.4万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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