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