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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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