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就[1999]53号 劳财社[1999]101号
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厅: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劳就[1999]8号、苏财社[1999]4号、苏人通[1999]19号)精神,截止到1998年年末,各地不得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生产自救费,对已经提取的生产自救费暂时冻结。因此,各地应以199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数为依据,严格按照两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生产自救费的清理回收及核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对1998年度基金决算前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归并基金。
(二) 对1998年底前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除按《通知》规定转入“暂付款一一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外,应认真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1.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的布置,认真清理回收生产自救费借款,严禁采取变通措施走过场。
2.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清理回收方案,同时加强组织领导。省将成立清理回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清理回收工作。省清理回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电话号码4572468。请各市将清理回收领导小组名单及办公室联系电话于1999年11月30日前报省清理回收小组办公室。
3.依法清理,严防失业保险基金流失。生产自救费的清理回收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因清理而突击核销或乱核销生产自救费,也不能因清理而不积极组织回收,要做到应收尽收,防止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4.对生产自救费借款的情况进行清理,区分不同情况填报《生产自救费借款情况表》(附后);查清每笔借款的借款单位、借款时间、借款金额、还款及逾期未还等情况,通过调查分析,填报《逾期未收回生产自救费处理意见表》、《生产自救费借款逾期情况分析表》(附后);对规定限期归还和延期归还的借款,需填报《生产自救费回收计划执行情况》(附后)每十日将清理工作进度情况报省清理回收办公室。
5.各地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账户的清理要在11月28日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报省清理回收办公室。对生产自救费的清理回收及核销工作,要在1999年12月底结束。请各省辖市劳动、财政部门在这项工作结束后,按规定的表式(附后)汇总,并对清理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书面报告,于1999年12月底前报省清理回收办公室。
(三)对1998年度基金决算后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经财政部门批准挂账重新收回的资金,以借款合同确定的本金数、实际收回的资金使用(占用)费数、银行存款利息数的总额,按照两部《通知》规定比例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余转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专项事业经费的部分列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科目,同时转入经费的“拨入专款”科目,并严格按《通知》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对从就业经费中形成的扶持生产资金,可参照对生产自救费的清理方法进行,同时按照省规定时间和表格上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三、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按照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的通知》(苏劳[1998]69号、苏财社[1998]60号)规定的新增两个百分点的60%控制支出,专项用于按“三三制”原则补充社会筹集负担的三分之一部分下岗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的支出。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按下列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
(一)职业介绍补贴:
1.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失业、下岗职工提供服务的,按照省物价、省劳动、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下岗六个月以上,女35岁(含35岁),男40岁(含40岁)以上的职工,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以及失业、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自谋职业的,根据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困难程度,每人按当地1——6个月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额度予以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确定。
3.劳服企业或招用失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下岗职工并与之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达到职工总数10%的企业以及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生产自救性的劳动组织或自谋职业的,可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按每招用一名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不超过1万元、期限不超过二年核定,贴息资金按照国家法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60%计算。
4.劳动力市场为失业、下岗职工提供计算机联网信息的,根据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所需软、硬件设备配置以及每年网络正常维护运行等业务量,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补助列本项目支出。
(二) 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组织失业人员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产保障线或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参加一期(次)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举办的一个月以上的减免费培训,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收费标准,在培训合格并领取“就业培训结业证”后予以补贴。
(三)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产保障和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核拨程序:
1.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中,须根据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年度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支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计划,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财政部门按期将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支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核拨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转入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算执行过程须作调整时,亦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三三制”资金中社会负担的部分时,应按规定报送《资金申报表》和各种附表,同时必须提供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下岗职工花名册和上月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和“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到经办其失业保险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拨付。省、部属单位凭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出具的审核证明和财政资金拨付通知,到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地方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结算。
3.符合本通知规定领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凭原始资料,填写《职业介绍补贴费申请表》或《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表》(附后),到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户中拨付。
(四)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支出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请在网上查找)
2. 生产自救费、扶持生产资金的清理方法及核销原则。(补)
3. 附表(略)
附件2:
生产自救费、扶持生产资金的
清理方法及核销原则
一、清理的年限及原则:
(一)对1998年度决算前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扶持生产资金借款(以下简称借款)均应进行清理。
(二)对到期未收回的借款,各市、县劳动、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帐簿或台帐登记,逐笔查验借款合同,并与借款单位核对无误后,区别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能力归还而没有按期归还的借款,必须限期归还,同时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资金使用(占用)费。
(2)已到期但企业暂时还款确有困难的,如:特困企业、有压锭任务的企业、下岗职工多的企业等,经调查确实无力按期归还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延期还款最迟不超过1999年12月底。
(三)对逾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借款,应组织专门力量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核销。
1.借款人已于本通知下发前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借款;
2.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借款;
3.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借款人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且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的;
4.借款单位已撤销或歇业,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部分且无负有偿债责任的部门、企业可追偿的;
5.对政府安排用于特困企业属于救济性的借款及用于特殊待业纯属扶持性的借款,因经济效益差或项目失败无力还款的。
二、核销程序:
(一)借款人依据自身情况,向经办其借款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加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经办借款的劳动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劳动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辖市劳动、财政部门;
(四)省辖市劳动、财政部门将县(市)上报及本级的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并以正式文件方式申请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对已经批准核销的资金,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将以正式文件方式通知借款部门和借款单位:
(六)属于省级借给市、县(区)的,借款人应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县(区)劳动部门,经市、县(区)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借款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宣告破产的,需提供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文书、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文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的文件及借款合同等;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需要核销的,需提供借款人原资产负债表、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损失情况报告、保险理赔文件、经有权部门(包括法院)确定(裁定)的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经审定的借款发放部门的调查报告以及借款合同等;
(三)借款人歇业、撤销的,需要提供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处理分配方案及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借款人原登记的工商部门依法注销的文件以及借款合同等;
(四)其他情况的,需出具足以证明其无力还款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如: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发放借款的文件材料、项目失败的证明材料、借款人的有关财务资料、借款发放部门的有关调查报告及借款合同等。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